法定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八条规定:"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2、《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1月1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第十条:"未经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 3、《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9月29日川人办发〔2002〕217号)。 申请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3、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事行政机关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办公设施; 5、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冠名超过本省辖区范围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国外、境外组织在本省辖区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以及互联网信息提供者专营或者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注:根据《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人事厅、省工商局对设立冠名""四川""、""四川省""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有关条件正在拟定中。
办理程序 1、申请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者按要求将有关申请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交政府人事行政机关; 3、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收到提交的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对批准的,发给政府人事行政机关统一印制的《四川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向申请者作出书面回复。 4、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向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收费手续,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收费许可证之后,方可从是人才中介活动。 5、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15日内,将其复印件送至批准其设立的政府人事行政机关备案。 申报材料 1、《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一年期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6、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名册; 8、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和省人事行政机关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9、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人事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28)86938592;省人事厅职称处:(028)86743229。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